江蘇東臺實施“五項制度”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發(fā)布時間:2010年05月20日】
【來源:江蘇省東臺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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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領導干部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從體制和機制上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權力的制約與監(jiān)督,大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江蘇省東臺市全面實施“五項制度”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一是審前集體預告制度。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后,由市委組織部牽頭、聯席會議成員部門參加,一次性或分階段召集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被審計領導干部進行審前集體預告,內容包括計劃安排、工作要求、準備事項等等,使被審計領導干部做到胸中有數、提前介入、主動配合。

    二是離任交接制度。各鎮(zhèn)、各部門、各單位主要領導同志,在接到市委關于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職通知后7日內,必須向原任單位移交個人使用的各類公物,個人保管的各類經濟合同、協議文本,歸還所借的全部公款;如實提供各類資產性和費用性債權債務情況;向接任者如實移交未了的經濟糾紛及相關手續(xù)等。組織、紀檢和審計機關共同派員參加監(jiān)交。審計機關應在離任審計中予以重點關注。

    三是聯合進點、交換制度。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共同派員參加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進點會,對人民來信來訪較多、群眾反映強烈者,由市紀委派員參加。進點會,應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測評。審計結束后,組織、紀檢、審計等部門共同參加審計結果交換會,并發(fā)表意見,提出要求,以促進整改,規(guī)范今后。

    四是審計問責制度。根據審計結果報告,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發(fā)展責任不力、內部經濟管理混亂、重大經濟決策失誤和個人廉潔自律較差者,應當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實行審計問責。審計問責由組織、紀檢、審計等部門共同會商后進行,在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后,對社會公示問責結果。

    五是整改落實制度。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被審計領導干部或接任者負有整改、糾正并落實到位的責任。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應當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向審計機關做出書面報告,同時抄報市委組織部和市紀委,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視問題的性質追究責任。(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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